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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景点文物建筑应最大限度开放

发布时间:2020-01-09

     国家文物局日前正式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明确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景区景点中的文物建筑应尽最大限度向公众全面开放。

  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

  《导则》提出,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导则》指出,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民居古建筑可作为小型宾馆

  《导则》提出,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应综合考虑文物价值、保存状况、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以及使用现状等确定。

  社区服务功能提出,祠堂、会馆、书院和图书馆、学校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管理用房等,开展文化活动。

  文化展示功能提出,文物价值、建筑特征、空间规模等方面具备条件的古建筑和行政、会堂、工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或科研展陈场所等。

  参观游览功能提出,宫殿、庙宇、园林、牌楼、塔幢、楼阁、古城墙、门阙、桥梁和文化纪念、交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参观游览对象。

  经营服务功能提出,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工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

  公益办公功能提出,文庙、书院等古建筑和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公益性机构、院校等办公场所。

  《导则》指出,景区景点中的文物建筑,应尽最大限度向公众全面开放,可根据文物建筑特点和开放需要,采取日游和夜间游览等分时段开放方式,提升游客观光体验。

  不得以捐赠为名添建塑像等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结构体系,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开放使用相关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文物建筑现状适用的空间结构和设施设备应优先利用。新增设施设备应首先评估对文物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有利于文物建筑装饰陈设和结构保护,与环境相协调,并利于日常巡查、监测和维修。新建设施应充分尊重现有建筑,形式、体量、高度和外观色彩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加强对捐赠行为的管理,不得以捐赠为名随意添建建筑、设施、塑像、碑刻等。

  用于经营性的开放使用活动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开放使用方应熟知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加强日常开放管理和保养维护。文物建筑产权人、开放使用人应签订协议,明确文物安全、保养维护、监督管理等方面各方责任和义务。